公安局原副政委降为普通民警,提前2年退休后被开除党籍:入党动机不纯,毫无党性,鲜廉寡耻,性质恶劣,影响极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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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查,刘云入党动机不纯,毫无党性意识,对抗组织审查;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违规收受礼品礼金,违规公款吃喝;组织观念淡漠,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;丧失人民立场,沉迷于发家致富,将权力当作承揽工程的通行证,违规借贷谋取高额回报;滥用职权,违规插手干预市场经济活动,违规出借警车造成交通事故;鲜廉寡耻,家风不正;丧失底线,不知敬畏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在案件查处、矛盾纠纷调处、工程发包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,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。
刘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人民警察,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、中央八项规定精神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,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,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、不收手,性质恶劣,影响极坏,应予严肃处理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等有关规定,经庐山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庐山市委批准,决定给予刘云开除党籍处分;按照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;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;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,所涉财物一并移送。
个人简历
刘云,男,汉族,1968年2月出生,江西共青城人,大专文化,1989年7月参加工作,2000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。曾任江西省庐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、副政委。
1989年7月至1999年6月,历任原星子县公安局永红派出所、水上公安分局、南康派出所和治安大队民警;
1999年6月至2001年5月,任原星子县公安局蓼南派出所副所长;
2001年5月至2003年12月,任原星子县公安局蓼南派出所政治指导员;
2003年12月至2007年1月,任原星子县公安局蓼南派出所所长、蓼南乡党委委员;
2007年1月至2009年2月,任原星子县公安局党委委员、纪委书记;
2009年2月至2012年6月,任原星子县公安局党委委员、副政委;
2012年6月至2018年2月,任原星子县公安局(后更名为庐山市公安局)党委委员、副政委,主任科员;
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,任庐山市公安局民警,保留正科级待遇;
2019年9月,提前退休;
2021年12月,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;
2022年3月,被开除党籍、取消待遇并移送起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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